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324號
TPBA,96,訴,3324,20080116,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24號
原   告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6年7 月23日以「一種可聯結之充 氣墊」申請新型專利,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 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367752號專利 證書。嗣參加人達鉅企業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2 月27日(96)智專三( 一)02054 字第09620117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 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1/1頁


參考資料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