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155號
TPBA,96,訴,3155,200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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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55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6 月16日以「層疊組合式散 熱片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98條第l 項第l 款、第2 項、第98條之l及 第105 條準 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於95年12月11日以(95)智專三(二)04099 字 第095210617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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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