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992號
TPBA,96,訴,2992,200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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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92號
原   告 佳欣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Parfums
代 表 人 乙○○Madel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 月13日以「滴柔DIRO及設計圖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潤膚液、乳液、 香水精、美白精華露、口紅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12、13款之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2日中台異字第94004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 經濟部以95年11月7 日經訴字第09506182160 號訴願決定書 撤銷原處分。被告重為審查,以96年3 月23日中台異字第96 023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6年7 月9 日經訴字第 0960607029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 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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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欣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