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704號
TPBA,96,訴,2704,200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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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04號
原   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荷蘭商一級方程式授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楊適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一級方程式授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3日以「F1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雨衣、具有遮雨手套之雨衣、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 、衣服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 第0000000 號商標,並於96年3 月12日更正商標名稱為「FI 及圖」且刊登於商標公報第34卷第8 期。嗣參加人以該註冊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 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96年3 月16日中台異字第951268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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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一級方程式授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