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703號
TPBA,96,訴,2703,200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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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703號
原   告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荷蘭商‧一級方程式授權有限公司(FORMULA ONE
      LICENSING
代 表 人 乙○○○○R.W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一級方程式授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3日以「FI及圖」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雨衣、具有遮雨手套之雨衣、服 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服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嗣 於95年4 月19日修正本件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中之「服 飾」為「衣服」,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6年3 月14日中台異字第95126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FI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6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0960606921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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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一級方程式授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