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247號
TPBA,96,訴,2247,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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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2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1 日以「甲○○標章」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睡衣、汗衫、泳 裝、襯衫、褲子、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工作服、休 閒服、韻律服、制服、女裝、成衣、男裝、外套、牛仔服裝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嗣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於95年5 月2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 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 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 第13款規定,以95年11月23日中台異字第950681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甲○○標章』商標之註冊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青韋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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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