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988號
TPBA,96,訴,1988,200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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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9 月1 日以「甲○○標章」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5類之女鞋、男鞋、涼鞋、皮鞋、運動鞋、休閒鞋等商品, 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青韋國際有限 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11月24日中台異 字第94132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甲○○標章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96年4 月10日經訴字第0960606455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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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