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952號
原 告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董事長)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
華民國95年3 月31日衛署訴字第09500009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逾法定期限,或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 及者,其起訴為不合法;又提起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損 害其權益為要件,若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 權益受損害可言,竟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備起訴要件,其起 訴亦不合法。如此之不合法情形均屬不能補正者,行政法院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9 款、第10款以 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簡易程序準用上開通常 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公司前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經被告以94年11月 17 日 北府衛藥字第0940079016號行政處分書處新臺幣(下 同)3 萬元罰鍰,並限即日起撤下網路違規廣告,原告公司 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衛生署95年3 月31日衛署訴字第 0950000904號訴願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度 訴字第02705 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提起上訴,經最 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185號裁定駁回。原告公司現對於 被告同一處分及訴願決定中之罰鍰部分不服,又提起撤銷訴 訟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之,其訴訟標的顯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 02705 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至於原告甲○○並列為起訴 原告部分,經查其為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與原告公司為不同 之權益主體,就原處分之處罰原告公司,無法律上之權益受 影響可言,非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況其前已代表原 告公司起訴,早知其事,現始起訴,早逾撤銷訴訟之起訴期 限。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本件罰鍰處分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9 款、
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