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874號
TPBA,95,訴,3874,20080122,1

1/5頁 下一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3874號
               
原   告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許祺昌(會計師)
      蔡雅萍(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95年9 月7 日臺財訴字第0950034606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民國(下同)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 研究與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4,667,558元及可抵減稅額 4,563,517 元,被告初查依原告提供之組織圖及研發人員名 冊進行查核,認定其中所列報生技部員工黃郁文戴淑婉劉源盟呂金村劉德義、黃彥友、劉東坡、張劉旺、張康 平、謝宗庭許婷慈、陳利福、陳昱伍廖國彬,器械部員 工許傳塘徐明華張仁坤林永添梁溢真及產品開發部 員工丙○○周思齊沈志誠葉芳菲游曉珊等24人(下 稱黃郁文等24人),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 ,不符合抵減稅額之要件,乃剔除渠等薪資計9,772,385 元 ,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為4,895,173 元、可抵減稅額1,448, 155 元,並以93年11月13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 知書檢附稅額繳款書,補徵稅額1,132,835 元。原告不服, 提示其公司之組織圖、研發人員名冊、職務說明書及研發產 品流程圖等資料,主張上揭所列報生技部、產品開發部及器 械部之人員,依其職能及性質均係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請准 予認定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被告審理認為:經就原告提示 之公司組織圖、研發人員名冊、職務說明書及研發產品流程 圖等資料查核,黃郁文等24人核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 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不符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 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下稱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所規定得列報為研究與發展 支出範疇,遂以95年3 月28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50011272 號復查決定予以駁回,未獲變更(下稱原處分)。原告仍表 不服,主張依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一、認定 原則一規定,研究與發展並不以研發部門為認定之依據,具 研發事實之單位,亦屬研究與發展單位,其支出費用自應在 投資抵減適用之範疇,又原告確有研究發展之事實,並獲無 數專利權與認證,系爭產品開發部不斷投入植入物及器械相 關研究,生技部執行植入物製程開發,器械部從事手術器械 製程開發,皆有相關事證,均為研究發展單位云云,提起訴 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被告依93年修正後之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審定本案系爭 91年度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是否妥適?若是,被告主張 有理;若否,則原告主張有理:
⑴被告訴稱本件係屬原告9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自應適用93年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依規定 應檢附「完整之研究與發展計劃書與報告或紀錄、參與 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等相關紀錄」。
⑵被告違誤之處:就93年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正 式生效日期而言,按「修正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 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為財政部 93年10月26日臺財稅字第09304539440 號函所明定,本 案系爭年度為91年,依法適用行為時89年訂頒之投資抵 減辦法審查要點,僅須提供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 及報告,本無違誤。然被告卻引用修正後93年10月26日 正式生效之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要求原告應檢附修 正前尚未有明文規範之文件如「完整之研究與發展計劃 書與報告或紀錄、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等相關 紀錄」,顯見被告具有重大適用法令錯誤。
⒉被告以原告組織圖、職務說明書斷定系爭產品開發部、生



技部及器械部非屬研發單位,是否妥適?若是,被告主張 有理;若否,則原告主張有理。
   ⑴被告訴稱依原告提示之組織系統圖所示,生技部及器械 部因隸屬於製造事業部,應以製造生產營利商品為主, 非屬研發單位。另依職務說明書所載,產品開發部工作 範疇包含新產品開發企劃等工作,是以,該單位亦非屬 研發單位。
⑵被告違誤之處:
①按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 之薪資之認定原則一明定:「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門 從事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 及改善製程之單位而言,其名稱、組織層級及數量不 限…。」次按「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 改善製程活動包含…(五)設計新產品的生產程序或 系統…」此為上開審查要點項目壹認定原則四所明定 。質言之,研究與發展並不以研發部門為認定之依據 ,凡企業具研發事實之單位,亦應均屬研究與發展單 位。再者,新產品的生產程序或系統之設計(實務業 界稱之為製程開發),亦屬投資抵減辦法獎勵之範疇 ,要無疑義,查本案產品開發部確係從事醫學實證研 究,生技部及器械部確係從事研發流程中製程開發工 作,依前揭規定即屬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所言之研 發單位,上開部門系爭人員薪資係屬投資抵減辦法獎 勵範疇。
②系爭部門確有研發事實,其部門所產生之薪資,亦為 投資抵減辦法獎勵之範疇:原告為全亞洲唯一符合國 際認證之人工關節廠,其研發模式係經由產品開發部 、研發部、生技部及器械部各依其專業及研發技能始 得完整,其各部門研發之內容如下:研發單位部門 有產品開發部、研發部、生技部及器械部,工作內容 分別為植入物與手術器械醫學實證研究、植入物與手 術器械之設計開發/ 測試、植入物之生產製程開發及 手術器械之生產製程開發。製造單位部門有生產部 、生管部,工作內容為生產計劃之執行/ 管理/ 控制 及生產計劃之規劃/ 排程之制定。後勤單位部門有 品保部、總務部,工作內容為產品相關品質檢驗ISO 品質管理系統之推行與維持、廠務財務管理/ 公共設 施保養維護。以上單位僅有產品開發部隸屬於產品 開發部,其餘隸屬單位均屬製造事業部。另外各部門 細部職務分配及建議改進策略如下:產品開發部:



a.長期投入醫學實證研究b,長期參與各教學醫院合作 研究c.產品植入人體後長期之臨床追蹤d.針對上項研 究之成果,提出產品設計之新想法e.新產品草圖與製 程設計最終細節之定案f.明確指出研發部、生技部、 器械部對產品初步設計之優缺點。研發部:a. 細 部化產品開發部對產品之新設計構想(包含植入物及 手術器械)b.執行新產品尺寸規劃、外型設計、工程 圖繪製、相關力學測試或有限元素分析c.訂立材料品 質規範/ 品質d.訂立熱處理作業規範e.模型製作。 生技部:a.測試研發部設計草圖之邏輯性b.開發並訂 立植入物生產相關製程規範c.CNC 工具機加工及程式 編寫d.生產設備評估e.加工程式模擬及撰寫f.加工冶 具開發g.模具設計。器械部:a.測試研發部設計草 圖之邏輯性b.開發並訂立手術器械生產相關製程規範 c.手術器械生產設備評估d.手術器械加工程式模擬及 撰寫e.手術器械加工冶具開發f.手術器械模具設計。 又原告產品開發部、生技部及器械部研發之新產品「 全人工膝關節」於94年正式上市,研發事實如下: 產品開發部專案開發組:a.長期實際參與各醫院之手 術發現:亞洲人之脛骨切除面較接近圓形,而進口之 植入物關節元件形狀較接近扁圓形較不適用。b.透過 透過醫學實證研究,應用國內外相關文獻與參與各醫 院手術發掘之知識,提出上項問題臨床解決方法,發 表文獻,應用於「全人工膝關節」之設計:1996年建 立評估品質之標準,1997年人工膝關節設計標準應以 脛骨關節下約8mm 的位置。研發部、生技部及器械 部:研發部將上項設計構想細部化,進行產品草圖繪 製原型試作與測試,生技部進行全人工膝關節生產前 製程與加工程式之開發與設計,器械部進行全人工膝 關節手術器械生產前製程與加工程式之開發與設計。 ③就原告提示之組織圖而言:原告基於環境變化快速, 為使內部組織結構簡化,將產品生命循環中設計概念 發展階段、產品設計規劃、製程開發、量產、售後服 務與產品後勤支援各階段相關單位,分屬於產品開發 部與製造事業部,執行專業分工,原告組織系統圖中 製造事業部下所屬部門除「研發單位」「製造單位」 ,更涵蓋「後勤單位」,如品保部、總務部,故原告 製造事業部所屬部門工作範疇除研發部外,並非全部 皆從事產品製造,而係依產品生命循環各相關工作而 予以區分各部門,進行專業分工,並同時隸屬於製造



事業部。被告以組織圖臆測生技部、器械部「應以製 造生產營利商品為主,縱有配合研發工作,亦非全職 專門工作」,顯有認事用法不當之處。
④就系爭部門與生產部門領用原料之比例而言:原告91 年度生產部、研發部及各系爭部門領用材料次數及比 例如下:次數:生產部7,637 次、生技部127 次、 器械部27次、產品開發部53次、研發部141 次,合計 7,985 次。比例:生產部95.6% 、生技部1.6%、器 械部0.3%、產品開發部0.7%、研發部1.8%,合計100% 。若按常理,參與生產之相關部門於企業實際製造流 程,將會密集且大量領取相關原材料以投入生產,惟 原告研發部及各系爭部門領料次數比例分別僅為0.3% 至1.8%,顯示領料並非頻繁;再者若系爭部門實際參 與生產過程,其領料比例應與生產部門相當,惟實際 生產部領料次數比率為95.6% 與系爭部門0.3%至1.8% 之比差距甚大,足見被告所稱「系爭部門應以製造生 產營利商品為主」之論點不符常理。
⑤就整體研發流程無法分割而言:原告產品開發部投入 實證醫學研究,不斷提供新產品設計創作構想與初始 設計理念,係屬整體研究發展過程之源頭,若非有此 前階段之執行,將影響後段研發部對產品細部化設計 之繼續,故產品開發部非能如同被告所謂之因屬研發 前置作業;再者,就原告植入物與手術器械製程開發 階段,被告謂此一階段僅為生產製造營利產品之行為 ,惟研發部產品草圖設計完成後,必須經由生技部及 器械部對產品製程之開發,建立生產操作流程與標準 工作方法,否則新產品無法付諸量產,立即於市場上 銷售。析言之,原告整體研發工作必須透過產品開發 部、研發部、生技部、器械部執行一連串相關活動方 得完成,研發部僅從事產品細部化之設計階段,實無 法獨立完成新產品開發之所有相關研發活動,若非有 產品開發部投入實證醫學研究,將影響後段研發部對 產品細部化設計之繼續;再者,研發部產品草圖設計 完成後,必須經由生技部及器械部對產品製程之開發 ,建立生產操作流程與標準工作方法,否則新產品無 法付諸量產,立即於市場上銷售,換言之,上開各部 門間具有共同及不可分性,被告切割原告之研發為四 階段,遽以分別認定是否具有研究發展事實,此顯嚴 重割裂整體研究發展之過程,恐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目的相異。




⒊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之認定:
⑴被告依原告職務說明書所載管理職務內容,斷定系爭研 發人員係屬兼職而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是 否妥適?若是,被告主張有理;若否,則原告主張有理 。被告稱產品開發部、生技部、器械部職務說明書之內 容,載明部分主管人員職務包含預算、監督、專案管理 等,原告上開部門全部所屬人員係屬兼職並非專門從事 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云云,此實有違誤:
①原告職務說明書及91年研究人員名冊所載資料,將系 爭人員依部門別區分為「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 」,分述如下:產品開發部專業開發組:產品經理 / 副理之專業職能為新產品開發/ 專案開發(植入物 與手術器械醫學實證研究),管理職能為進度掌握協 調/ 發案指導全年業績評估,相關人員為丙○○、沈 志誠;產品專員之專業職能為新產品開發企劃市場評 估/ 策略分析,相關人員為周思齊游曉珊;秘書之 專業職能為專案維護、衛署申請/ 文件發行,相關人 員葉芳菲。生技部:主管之專業職能為植入物製程 開發,管理職能為建立部門預算/ 督導部門業務人員 教育訓練負責稽核(自身)部門運作,相關人員為劉 源盟;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之專業職能為生產技術製 程擬訂製程檢驗及改良,相關人員有黃郁文呂金村 、黃彥友、劉東坡、張劉旺張康平、陳利福戴淑婉劉德義謝宗庭許婷慈陳昱伍廖國彬。器 械部:經理之專業職能為新器械工具製程開發生產設 備規劃,管理職能為建立部門預算/ 督導部門業務人 員教育訓練負責稽核(自身)部門運作,相關人員為 徐明華;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之專業職能為新器械工 具製程開發生產技術製程擬訂/ 製程檢驗及改良,相 關人員有許傳塘張仁坤林永添梁溢真
②就非主管人員而言:依職務說明書所載內容觀之,生 技部之生技工程師/ 助理工程師及器械部之器械工程 師之工作內容分別為「1.負責生產技術及製程之擬定 2.負責製程之檢驗及改良3.負責新產品製程開發4.臨 時交辨事務」及「1.負責生產技術及製程之擬定2.負 責新產品製程開發3.負責製程改良」,上開員工共17 人,皆係專門從事製程之開發,根據研發部之設計圖 ,測試草圖之邏輯性開發,並訂立植入物及手術器械 生產相關製程規範、加工及程式編寫、加工程式模擬 及撰寫,確切執行研發工作,且該員工薪資係屬投資



抵減辦法獎勵範疇,要無疑義。
③就主管人員而言:依實務常理,管理職能是擔任主管 職務所必須具備的職能之一,係能協助善用有限資源 達成組織目標的能力。析言之,企業員工無論配置於 何種部門,其若位於主管之職位,皆應具備一般管理 職能之能力,以協肋創造企業利益,並支持企業的長 遠發展,再依「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 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 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析言之,擔任管理職務之 主管若配置於研發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即屬專 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然本案被告卻以系 爭人員擔任管理職務之工作(包含預算、專案管理及 員工訓練等),即予認定非屬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 職人員,顯見其論理之矛盾。又按系爭職務說明書所 載「預算」、「監督」、「專案管理」及「員工訓練 」等字眼,係屬「研發管理」工作之範疇,目前學術 界及實務上確已證實研發管理工作納入產品研發流程 之必要性及不可分性,成為企業研發成敗之關鍵因素 ,且其亦屬主管機關相關獎助計劃及輔導之範圍,因 此目前各企業研發單位皆已將研發管理概念落實於研 發各階段活動之中(包含基礎研究、產品設計等階段 ),成為研發活動運作之必要流程之一,納入研發工 作範疇中。所謂研發管理之目的主要係提昇研發之績 效並能有效控制研發失敗之風險,其範圍可區分為研 發風險管理、研發資源管理、研發專案管理,其細部 工作及影響如下:研發專案管理之工作範疇為研發 專案進度控制、成本預算分析、專案監控及績效評估 ,關鍵影響有研發成敗、研發績效、研發進度及新產 品競爭力。研發資源管理之工作範疇為研發人力等 相關資源在項目啟動前的分配,以及項目進行中的調 整,關鍵影響有研發成敗、研發績效及新產品競爭力 。研發風險管理之工作範疇為防止研發人員被競爭 對手挖角、防止研發資訊被研發人員洩密及防止研發 出來的產品是過時的,關鍵影響為研發成敗。承上, 研發流程中執行之成本預算分析、績效評估等工作, 最終目的係在提昇研發之績效,即研發單位專業技術 能力與研發管理績效同屬企業研發成敗之關鍵,換言 之,研發單位專業技術提昇及研發管理流程(包含預 算、專案管理等)實屬研發工作之一體兩面,非被告 所言「係屬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




 ⑵被告依原告製程說明書設計圖所載日期為系爭年度某一 時點,斷定系爭研發人員係屬兼職而非專門從事研發工 作之全職人員,是否妥適?若是,被告主張有理;若否 ,則原告主張有理。被告稱原告提呈之製程說明書設計 圖所載日期為系爭年度某一時點,遂系爭研發人員係屬 兼職而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云云,實有違誤 :
①就研發書面資料係屬研發人員長時間研發之成果而言 :以系爭人員張仁坤91年度骨折外固定器之製程說明 書為例,該項製程係張仁坤於2 年前開始投入研究, 至91年間完成,並於91年7 月17日完成製程書面資料 ,該項書面資料係該人員長時間連續不斷研發之最終 成果,皆能證明張仁坤89年至92年間實際投入研發之 事實,然被告卻依製程書面完成日期,片面認定該人 員僅有在91年7月17日從事研發工作,一概否認該人 員長時間投入研發之事實,被告論理不符常理亦不明 瞭實務研發特性。
②就證明研發事實檢附之資料量而言:查原告系爭91年 度研發單位執行之研發計劃共計有16個,開發產品之 相關資料非常龐大,原告歷次提呈系爭人員研發事實 之相關證明,皆僅為系爭年度系爭人員從事研發工作 之代表性資料,惟為使鈞院及被告充分瞭解原告研發 之事實,原告將系爭人員於91 年 度全年度參與之計 劃、發表之學術論文、製程開發設計圖之書面資料皆 提呈,藉以證明本案系爭人員於91年度確有研發之事 實。
⑶被告依原告製程說明書總表所載日期為系爭年度,而檢 附之設計圖非為系爭年度,即斷定系爭研發人員係屬兼 職而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是否妥適?若是 ,被告主張有理;若否,則原告主張有理。被告稱原告 製程說明書總表所載日期為系爭年度,而檢附之設計圖 非為系爭年度,是以系爭研發人員係屬兼職而非專門從 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云云,實有違誤:就原告內部文 件係以總表方式控管而言,原告為全亞洲唯一符合國際 認證之人工關節廠,企業內部每一階段均嚴格遵守ISO/ 9001:2000「品質管理系統」之要求,其中為達成文件 變更及最新修訂狀況之規定,以確保所有相關單位與人 員均能適時獲得正確與有效的文件,避免研發單位及生 產單位取得舊版資料,而設計或生產品質低劣產品造成 未來巨額損失,原告對於文件有下列品質管理:



①建立「文件管理彙總表」做文件總管制(如本案原告 歷次提呈之製程變更紀錄表。
②版次:當文件局部修改時,以/0 、/1 、/2 、/ 3 等表示並依此類推之。
③舊版文件應於版次修訂後予以廢棄不予保存。 ④修訂與變更後須在原稿之「文件修訂記錄一覽表」之 製表、審核與核准欄中簽章以示負責,修訂日期所有 原稿應全部登載為最新更新日期。
⑤基於上項規範,研發單位留存書面文件將出現下列2 種型式:其一為原始資料發行後未修正,則製程變更 紀錄表及檢附之研發設計相關資料所載研發人員及日 期皆會相同;其二為原始資料發行後有修正,則製程 變更紀錄表及檢附之研發設計相關資料所載研發人員 及日期不會相符(因舊版資料已廢棄)。然無論上述 二種資料型態究係為何,製程變更紀錄總表皆能證明 所記錄之研發人員當時確有實際投入研發之事實,是 以,被告將原告製程說明書總表所載日期為系爭年度 ,而檢附之設計圖非系爭年度,即斷定系爭研發人員 係屬兼職而非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全然否 認系爭人員長時間投入研發之事實,過嫌武斷。 ⒋就被告指摘本案部分資料為「資料無法勾稽」而言:被告 對原告所提呈資料無法勾稽,僅係被告對原告研發之特性 及資料內容有所誤解,不得以此作為否准本案研發抵減之 適用,茲就製程紀錄及研發計劃書之時點及品名勾稽之問 題分別述明:
⑴製程紀錄時間早於研究計劃提出時間之問題:針對被告 質疑「全髖臼本體」計劃書製程紀錄時間早於研究計劃 提出時間之問題,原告已於7 月10日至被告處所說明, 且91年所有16項研發計劃書僅有此份計劃有時程不符之 問題。按原告該製程紀錄之所以早於研究計劃提出時點 ,主要理由如下:查原告若有牽涉大額資金投入之研發 計劃案,在提出完整開發計畫書面資料之前,會先進行 樣品的試作流程,一方面做手術的模擬與演試,一方面 與臨床的資料做比對,或先進行生物力學的分析等等, 以評估研發成功之機率。茲舉「全髖臼本體」而言,在 正式的研究企劃開始前,原告先由生技部門的工程師, 開始製作樣品,此即製程說明書的第0 版完成之時點, 確認研發之可行性後,才正式提出研發企劃書,大規模 投入研發工作,被告所提製程紀錄早於研發計劃即是此 因。再者,由研發計劃完成後之研發成果亦可得證計劃



書面資料正式提呈前之試作,僅係研發可能性初步之評 估,事後投入之研發將會大幅度擴增或修正原先之設計 及功能,諸如全髖臼本體計劃投入前之試作,至計劃書 完成後實際投入研發,期間重新改變該產品材質設計( 由原始鈷鉻鉬合金至鈦合金)、修正製程方式(由原先 鑄造至鍛造),並在表面燒結珠子(HA圖層),擴增原 始設計植入物與人體之相融性及機械強度,加速植入物 之附著力。是以,製程紀錄時間早於研究計劃提出時間 並無不合理之處,被告不得以原告研發流程之特性,即 予否認本案研發抵減之適用。
⑵研發計劃與製程紀錄品名勾稽問題:被告指摘研發計劃 「knee instrument modification」與製程紀錄品名「 tibial resection guide」無法勾稽問題,係因在研究 計劃開始之前,並無法完全規劃所要開發的所有細項, 然此tibial resection guide即為開發中所衍生的產品 細項,因此在原告該計劃書並未記載,而係於實際投入 研發製程後所留存之製程紀錄列示,且該細項產品在開 發初期未給予肯定之名稱,在產品開發完成後,此細項 才定名為「tibial cutting jig」,亦可在原告研發完 成後發表之「膝關節手術步驟」手中看出,確有被告所 言無法稽核之情事。被告對原告所提呈資料無法勾稽, 僅係被告對原告資料內容欠缺全盤瞭解,不得以此作為 否准本案研發抵減之適用。
⒌依被告否准本案研發投抵減之理由:「研發性質係屬經常 性開發」、「製程紀錄品名無法與計劃書勾稽」分述如下 :
⑴就被告指摘「本案研發係屬經常性改良而言」而言: ①被告於歷次答辯均稱未否認本案研發事實之存在,惟 目前卻對此復起爭執,足見被告審理本案有前後矛盾 之處,查被告於原查已核認原告研發部所有人員之薪 資,此為被告所不爭,且於歷次答辯中皆自始未爭執 本案之研發事實,更於96年5 月16日第二次準備程序 庭中明確表明「並未否認本案研發事實」之立場,基 於上述種種,顯然被告皆已直接肯認原告91年度具有 符合投抵範疇之研發事實(即本案審查重心應在著重 於是否具系爭研發人員是否兼職研發之事實),然被 告卻於第三次答辯狀中新起爭執,否認先前認定研發 事實之存在,指摘本案研發係屬「經常性改良變更或 補強」,由此足見被告審理本案前後自相矛盾、爭點 反覆之處,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 條之誠信原則。



②被告第四次答辯狀並未闡明其認定經常性開發之由: 觀被告第四次答辯認定本案研發係屬經常性改良,惟 原告細察後發現被告僅係羅列本案91年度各計劃「市 場需求」之所述,並未實質審查研發創新高度,亦未 指出所陳內容究係「何因」而致被告認定為經常性開 發。縱使如被告第三次答辯狀頁4 所言「產品已存在 多年」等語,故認被告研發僅是現有產品之規格之變 更,此更係被告之誤解,因:原告計劃書內容所示 「產品已存在多年」係指治療某一病症之產品已存在 ,但並非即代表無法透過研發過程開發出足以使產業 升級之產品。茲舉「聯髖二號骨水泥式股骨柄」計劃 為例,用於治療股骨病患時本可採用生物固定式或骨 水泥式之手術方式,所用手術器械醫療界皆稱為「股 骨柄」,原告於研發過程中,首創將原屬兩種不同之 手術方式之手術器械結合為同一套工具,於手術過程 中可自由變更為更適合之手術方式,成功地降低股骨 植入物手術之失敗率,取得國內外4 項專利權,係屬 醫療界之一大創新,何來有被告所言為現有產品之規 格修改或變更。再舉半導體晶圓為例,8 吋晶圓及 12吋晶圓僅從字面觀之亦為尺寸差異,惟12吋晶圓研 發上所發展出0.05微米技術較目前8 吋所採用的0.25 微米技術要高出數倍,再加上未來系統晶片將成為主 流發展趨勢,12吋晶圓廠成為下一階段半導體業界決 勝負的關鍵。再者,晶圓此項產品亦已於市場存在多 年,卻會因開發新技術及新功能而成為世界新趨勢, 產業之升級,是以,被告以產品尺寸差異及產品已存 在於市場為由,否准原告研發之創新性顯有失當。  ③就本案系爭年度研發計劃之創新高度而言:原告係為 我國第一家亦是唯一從事骨科用人工植入物之研發及 製造廠商,更是亞洲唯一通過國際認證之廠商,具備 從研發設計至生產製造之全套作業能力,然所謂「骨 科人工植入物」係當病患如有骨關節病變等病因,造 成肌肉骨骼系統之損壞時,可透過人工關節植入物之 置入外科手術予以重建或修復。然觀其產業特性,該 產業研發創新程度將取決於三大層面:手術前對人 體構造之研究(包含人體骨骼形狀、角度、切面等) 手術過程危險性之控制(包含手術中出血、創傷及 骨頭切除程度等)手術後人工關節與人體之適應性 (包含傷口癒合時間、骨頭運動方式及再生情形、人 工關節於人體腐蝕程度)。




⑵查原告專注研發新技術與培養人才,每年研發經費佔公 司資本額一成以上,並持續發表學術論文以保持國際技 術水準,亦與國內知名醫學研究單位從事產品技術之交 流,共同合作開發相關新型產品,原告91年度研發成果 業已分別取得臺灣、美國、大陸共計15項專利權,16項 國際內外品質等認證,更榮獲經濟部創新獎及研究發展 獎等2 項獎項,此皆足證原告研發創新能力之精湛,為 使鈞院及被告充分瞭解原告系爭年度各研發計劃創新高 度,以下將依91年度研發計劃別分別述明各計劃研發動 機、研發成果、貢獻及專利權與計劃關連性,並彙整於 附件號,以證明原告系爭年度從事之研發計劃確實符合 促進產業條例獎勵之對象:
①「28mm及32mm股小球」計劃(獲得2 項專利權,2 項 創新獎,發表1 篇學術論文):研發動機、研發成 果及貢獻:查該項計劃研發層面為「術後人工關節對 人體之適應性」,原告在研發過程中,反覆不斷研究 及驗證人工關節在不同力量理論的變數下,對人體運 動角度變化之幅度大小,藉以降低人工關節置入人體 後對病人磨耗的程度,並提高手術後可運動之範圍, 即該計劃研發貢獻有二,其一為原告將人工關節的磨 耗率由同業一直無法突破之0.22mm/yr 有效降低為0. 08-0.14mm/yr(約降低6 成),其二為將術後病患運 動之範圍由原先50°至60°之限制擴大為70°至90° (約擴大5 成),其研發成果已取得臺灣2 項專利權 ,並獲得經濟部頒贈之中小企業處創新獎及藥物科技 發展獎,並將研究結果發表1 篇學術論文,其創新性 及研發高度足證之。再者,5 年後的今天,大多數的 國際產品都開始推廣32mm的球頭,作為人工髖關節的 主要手術選擇,更足以驗證原告當時之研發是領先於 市場。專利權與計劃關連性:「雙極式半髖人工髖 關節」及「髖臼杯對位鎖合結構」為該項計劃研發成 果之證明,前者專利權申請標的即為「人工髖關節」 ,係本計劃開發出之「股小球」與計劃編號P209開發 出之「髖臼內襯」結合而成,即兩項計劃之創新設計 形成此項專利。又人工髖關節各元件間(即股小球與 髖臼內襯)具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各元件結合強度 之創新,亦形成「髖臼杯對位鎖合結構」之專利。 ②「股脛骨髓內釘系統」計劃(獲得3 項專利權): 研發動機、研發成果及貢獻:股脛骨髓內釘系統係 原告與臺灣大學產學合作之產出,研發內容主要係針



對「手術過程危險性之控制」。原告鑒於人工關節置 入時,手術過程須分別針對股骨及脛骨之固定使用不 同手術方式及器械,而造成手術錯誤率高居不下,遂 研發團隊研究國人股骨和脛骨的解剖型態之數據(股 骨的離心距9.7mm ;脛骨的離心距13.3mm),並率先 提出「將股骨骨髓內釘和脛骨骨髓內釘結合為一個系 統,固定於離心距11.1mm」之概念,成功地減少手術 過程輸血量、縮短病人麻醉時間,有效控制手術執行 之危險性,此皆為該研發計劃之貢獻,原告亦因此而 獲取3 項專利權。專利權與計劃關連性:該項計劃 研發成果獲取三項專利權,分別為「改良的骨髓內釘 的構造」、「骨髓內釘的鎖合螺絲構造」及「骨髓內 釘的定位工具」。此專利標的名稱「骨髓內釘」「鎖 合螺絲」等字眼皆於計劃書設計範疇提及,為此計畫 的產出物,第一項專利為創傷用的植入骨釘,係本計 劃主要產品,以骨髓內釘之「結構」設計申請專利; 第二項是鎖合螺絲,亦為本計劃的主要產出物,以整 體內釘「固定之強度」設計申請專利,其螺絲之設計 計可減少於人體斷裂之機會;第三項專利是以該產品 相應的「手術工具」申請專利,因其設計可減少骨髓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