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7年度,9號
TPEV,97,北簡聲,9,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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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黎霖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黎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 北簡字第343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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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黎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