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39號
CYDV,91,重訴,139,200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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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被   告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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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