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迭
被 告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裕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九樓,依照民事訴訟法 上述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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