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7年度,95號
TPEV,97,北小,95,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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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嘉妮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5月30日與原告簽定限期繳款承諾 書,約定被告代償訴外人富邦影視製作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之 電信費,未定期清償,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 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法 官 張明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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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