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О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伍元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CD雷射唱片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倒數二行,‧‧‧並扣得「如 附表一、二所示」‧‧‧,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附表一: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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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光牒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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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晶鋼琴韓劇最優精選篇 │ 五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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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八0週末花俏連續舞曲 │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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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華特國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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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光牒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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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識賢-命中註定 │十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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