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28508號
TPEV,96,北簡,28508,200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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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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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