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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