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1月1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730022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新台幣貳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月14日15時30分。
(二)地點:台北市萬華區○○○路○段64號復興旅社。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二百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茂財之陳述。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新台幣二百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二百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移序法所
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 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