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83號
TCEV,97,中補,83,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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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3號
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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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