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麗能國際有限公司、
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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