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53號
TCEV,97,中補,53,200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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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麗能國際有限公司
  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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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麗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