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8號
TCEV,97,中補,18,200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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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號
原   告 義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鎰機電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909,633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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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