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6年度,7071號
TCEV,96,中小,7071,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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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趙蔚玲
被   告 陳嘉昌原名陳登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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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