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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6年度,6808號
TCEV,96,中小,6808,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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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虎嘯國民住宅社區中村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本人親收
           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虎嘯國民住宅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社區規約規定,其應按持有之區分所有面積比例繳交管理 費。詎被告積欠自民國96年3月起至同年10 月止之管理費新 台幣5,760 元。雖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仍不給付,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住戶規約、建物登記謄本、存證 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信屬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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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