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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6年度,6732號
TCEV,96,中小,6732,200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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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732號
原   告 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萁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二水鄉○○村○○路12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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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