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3號
NTDV,91,重訴,93,200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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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巳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 法官 徐奇川
~B   法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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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