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高松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八百九十一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 年七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