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2062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lu l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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