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1年度,16號
NTDV,91,監,16,200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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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監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丁○○乙○○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又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配偶;父 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 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 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前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禁更字第一號裁定宣告 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未婚無子女,且其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無法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定其監護人,故召開親屬會議推選聲請人即相對人之堂 弟丁○○擔任其監護人,為此提出聲請,請求本院指定聲請人丁○○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並 已由親屬會議(相對人無配偶,父母簡有重、簡李圓,祖父母簡茂杞、簡林金英 及外祖父母李水竽、洪氏囝均已死亡,伯叔父、姑母簡有福、簡有平、簡有全、 簡有富及簡氏守,均死亡,叔父簡有見及簡氏票則出養他人,舅舅李秀天、李清 交,姨母李波,外祖母再婚後所生之子廖如郎亦均已死亡,是無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尊親屬,此外,妹簡秀容,弟簡文章,亦已死亡,故由其四親等內同輩血親 五人,即相對人之堂兄弟姐妹簡清潭簡清海丙○○、簡清期及簡月秀組成) 推選聲請人丁○○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十五份、親 屬系統表一份、親屬會議紀錄一份及印鑑證明三份等為證。四、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件,且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禁更字第一號事件全卷核 閱結果,認於法尚無不合,聲請人丁○○為相對人之堂弟,其親屬會議亦推選聲 請人丁○○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故由之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適當,爰依 首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美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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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