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62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旭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2 月21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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