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大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第21條後段規定:「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 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 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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