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97年度,107號
PCEV,97,板簡調,107,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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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米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諚錡
相 對 人 甲○○
            樓
      裕豐食品加工廠即范李雨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 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 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相對人住所 地分別在台北縣土城市、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而契約履行 地在家樂福大直店,有報價單即訂購確認書影本1件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 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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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米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