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號
原 告 井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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