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7年度,56號
PCEV,97,板小調,56,200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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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統慶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199之2號,已據 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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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慶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