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何承恩(即何慧玲 蘇玲珠 陳建國 鄧海星 陳榮郎 謝燿聰 古雨禾 陳秀春 王啟州 楊溫賜美 家事通數位生活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 代理人 蔡雅蓯 律師被 告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嘉恆被 告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瀛彥被 告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家被 告 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8日下午4時所為宣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古雨禾新台幣肆拾玖仟貳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古雨禾新台幣肆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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