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11800號
PCEV,96,板簡,11800,200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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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800號
  原   告 德偉木材商行即翁麗璽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慧
  被   告 龍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80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元,及各自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各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鴻琍工程有限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等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乙○○所簽發經被告鴻琍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鴻琍公司)、龍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伸公司 )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紙;及被告丁○○所簽發經被 告鴻琍公司、龍伸公司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紙。於票 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或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 留印鑑簽章證明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件為證,且為被告乙○○丁○○所不 爭執、被告鴻琍公司、龍伸公司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8.02│498000元│CM200658│彰化商│96.08.02│
│ │ │ │ 9 │業銀行│ │
│ │ │ │ │霧峰分│ │
│ │ │ │ │行 │ │
├──┼────┼────┼────┼───┼────┤
│ 2 │96.08.10│500000元│CM200658│彰化商│96.08.16│
│ │ │ │ 4 │業銀行│ │
│ │ │ │ │霧峰分│ │
│ │ │ │ │行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9.20│500000元│BG003996│中國信│96.09.20│
│ │ │ │ 1 │託商業│ │
│ │ │ │ │銀行雙│ │
│ │ │ │ │和分行│ │
├──┼────┼────┼────┼───┼────┤
│ 2 │96.11.30│500000元│BG003996│中國信│96.11.30│




│ │ │ │ 2 │託商業│ │
│ │ │ │ │銀行雙│ │
│ │ │ │ │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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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