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11611號
PCEV,96,板簡,11611,2008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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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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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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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4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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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4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4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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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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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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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雙│95.12.15│96.06.04│500000元│AL0000000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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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霖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