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708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何庭宇 (原姓名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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