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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