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7年度,66號
TPSV,97,台上,66,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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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乙V○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壬○○ 住台北市○○區○○路3段189巷12弄9號2
      癸○○ 住同上區○○路○段346號
      子○○ 住同上
      丑○○ 住同上區○○路○段189巷141弄20號8樓
      寅○○ 住同上區○○○路○段296巷66之5號
      卯○○ 住同上區○○路○段259號
      辰○○ 住同上
      巳○○ 住同上
      午○○ 住同上區○○路○段174巷38號
      未○○ 住同上區○○○路○段136巷35弄2號3樓
      申○○ 住同上段190巷21弄120號
      酉○○ 住同上段136巷33弄1號2樓
      戌○○ 住同上巷35弄7號2樓
      亥○○ 住同上段120巷7弄8號2樓
      天○○ 住同上段136巷24號3樓
      地○○ 住同上區○○路○段189巷47號
      宇○○ 住同上區○○路○段426巷53號
      宙○○ 住同上區○○路315巷3之1號3樓
      玄○○ 住台灣省基隆市○○區○○路455巷28之3
      黃○○ 住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路135號2樓
      A○○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136巷28號3
      B○○ 住同上段90巷25弄24號5樓
      C○○ 住同上區○○路○段241號
      D○○ 住同上號2樓
      E○○ 住同上號
      F○○ 住同上區○○○路○段120巷9弄4號3樓
      G○○ 住同上區○○路208巷6弄2號3樓
      H○○ 住同上區○○○路○段90巷25弄25號
      I○○ 住同上區○○路○段324巷7號
      J○○ 住同上段237號2樓
      K○○ 住同上區○○○路○段120巷7弄11號2樓
      L○○ 住同上弄3號5樓
      M○○ 住同上區○○路○段247號
      N○○ 住同上區○○路220巷5弄7號4樓
      O○○ 住同上弄3號2樓
      P○○ 住同上區○○路○段383號6樓
      Q○○ 住同上區○○路○段324巷7號
      R○○(即謝玉田)
      S○○ 住同上段324巷7號
      T○○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市○○路86之2號7樓
      U○○ 住台北市○○區○○路2段324巷7號
      V○○ 住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路213巷3號
      W○○ 住台北市○○區○○路2段324巷7號
      X○○ 住同上
      Y○○ 原住同上市○○區○○路3段12巷53弄24
      Z○○ 住同上市○○區○○路113巷95弄47號4樓
      a○○ 住同上區○○路○段324巷7號
      b○○ 住同上
      c○○ 住台灣省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8巷39
      d○○ 住台北市○○區○○路3段99巷6弄4號
      e○○ 住同上弄7號2樓
      f○○ 住同上弄9號
      g○○ 住同上弄3號4樓
      h○○ 住同上巷8弄4號
      i○○ 住同上弄1號2樓
      j○○ 住同上弄3號2樓
      k○○(即謝明彬)
      l○○ 住同上弄6號
      m○○ 住同上巷10弄3號
      n○○ 住同上區○○路401巷20號13樓
      o○○ 住同上區○○○路○段296巷123號13樓
      p○○ 住同上段280巷45弄65號
      q○○ 住同上段296巷66之5號8樓
      r○○ 住同上巷66之2號3樓
      s○○ 住同上巷66號8樓
      t○○ 住同上巷66之2號8樓
      u○○ 住同上段81巷11弄7號
      v○○ 住同上
      w○○ 住同上區○○路○段426巷17號3樓
      x○○ 住同上號1樓
      y○○ 住同上巷19號2樓
      z○○ 住同上巷21號3樓
      甲甲○ 住同上巷23號3樓
      甲乙○ 住同上區○○路○段149號4樓
      甲丙○ 住同上市○○區○○街58號5樓
      甲丁○ 住同上
      甲戊○ 住同上市○○區○○街38號2樓
      甲己○ 原住台灣省台北縣蘆洲市○○○道18號8
      甲庚○ 住台北市○○區○○街49號2樓
      甲辛○ 住台灣省台北縣蘆洲市○○路156號5樓
      甲壬○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80巷34號
      癸○ 住同上巷36號
      子○ 原住台灣省高雄縣大樹鄉○○村○○路
      丑○ 住台北市○○區○○路2段238巷1號3樓
      寅○ 住同上市○○區○○路458巷27號2樓
      卯○ 住同上市○○區○○街96巷7號16樓之2
      辰○ 住同上街71巷95號7樓
      巳○ 住台灣省新竹縣竹北市○○○路118號14
      午○ 住台北市○○區○○路215巷2弄14號4樓
      未○ 住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路212號2樓
      申○ 住同上縣蘆洲市○○○道184號3樓
      酉○ 原住同上縣板橋市○○路6號(現住居所
      戌○ 住同上市○○街22之1號
      亥○ 住同上市○○○路○段319巷6之2號
      天○ 住同上市○○路○段372巷31號
      地○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80巷36號
      宇○ 原住同上區○○街○段302號6樓之1
      宙○ 住同上市中山區○○○路○段66號2樓之27
      玄○ 原住同上市○○區○○街9巷4號(現住居
      黃○ 住台灣省基隆市○○區○○路409之14號
      A○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06巷15弄14
      B○ 住同上市○○區○○路4段30巷51號13樓
      C○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店市○○路65巷13號
      D○(即謝滿慶)
      E○ 住同上縣三重市○○路○段24號4樓
      F○ 住台灣省南投縣國姓鄉○○村○○路○段
      G○ 住台北市○○區○○街83巷7號2樓
      H○ 住同上市士林區○○○路111巷2弄5號5樓
      I○ 住同上市○○區○○街103巷9號
      J○ 住同上
      K○ 住同上
      L○ 住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路151巷2弄5
      M○ 住台北市○○區○○路3段187巷5號2樓
      N○ 住同上區○○路115號
      O○ 住同上區○○路○段187巷7號4樓
      P○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509巷5弄11
      Q○ 住台北市○○區○○路4段214巷1弄2號
      R○ 住同上區○○路○段136巷12弄15號
      S○ 住同上市○○區○○路3段16巷1弄13號4
      T○ 住同上市內湖區○○○路○段191巷56號
      U○ 住同上號2樓
      V○ 住同上市大安區○○○路○段81巷45弄9號
      W○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市○○路152巷42號5
      X○ 住同上
      Y○ 住同上
      Z○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90巷16弄8號
      a○ 住同上段56巷5弄6號4樓
      b○ 住同上段90巷5弄2號4樓
      c○ 住同上區○○路43巷34號5樓
      d○ 住同上區○○路210巷30弄64號
      e○ 住同上區○○○路○段90巷6弄9號4樓
      f○ 住同上市○○區○○街61巷12弄19號
      g○ 住同上市大安區○○○路○段217巷1弄9之
      h○ 住同上市○○區○○路516號2樓
      i○ 住台灣省台中縣霧峰鄉○○路26巷43號
      j○ 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52號6樓
      k○ 住台灣省台北縣三重市○○路○段202號
      l○ 住同上
      m○ 住同上
      n○ 住同上
      o○ 住台北市○○區○○路1段629巷103弄8號
      p○ 住同上市○○區○○街138號
      q○ 住同上市○○區○○路2段120號
      r○ 住台灣省台中市○○區○○街43號
      s○ 住台北市○○區○○街15號
      t○ 住同上區○○路26巷8之1號2樓
      u○ 住台灣省基隆市○○區○○路47號
      v○ 住台北市○○區○○路26巷8號4樓
      w○ 住台灣省台北縣三重市○○路22號22樓
      x○ 住同上號23樓
      y○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街95號4樓
      V○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市○○街31巷30號7
      z○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95巷18弄5
      乙○ 住同上市○○區○○路2段109巷6弄36號
      乙乙○ 住同上區○○路○段235巷2弄2號2樓
      乙丙○ 住同上區○○路○段109巷6弄36號
      乙丁○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街50之10號9
      乙戊○ 住台北市○○區○○路2段109巷6弄36號
      s○○ 住同上段153號
      乙己○ 住同上號2樓
      乙庚○ 住同上市○○區○○街445號5樓
      乙辛○ 原住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路703巷9弄
      乙壬○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57巷40之4
      乙癸○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店市○○路○段159巷10
      乙子○ 住台北市○○區○○路404巷6號4樓
      乙丑○ 住同上市○○區○○路180巷32號
      乙寅○ 住台灣省台東縣長濱鄉長濱284號
      乙卯○ 住台北市○○區○○路77巷2號3樓
      乙辰○ 住同上市○○區○○路22巷16弄44號4樓
      乙巳○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市○○街54號之2
      乙午○ 住台灣省桃園縣觀音鄉青埔5之35號5樓
      B○○ 住台灣省台北縣三重市○○○路111號
      乙未○ 住台北市○○區○○路32號
      d○○ 住同上市○○區○○路22巷32號2樓
      乙申○ 住同上區○○街160巷13號
      乙酉○ 住同上區○○路22巷13號2樓
      乙 戌 住同上區○○路○段179巷77弄15號
      乙亥○ 住同上區○○街85巷5號4樓
      乙天○ 住同上市○○區○○路4段51號12樓
      乙地○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街89號11樓
      乙宇○ 住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街299號2樓
      黃○○ 住同上市○○路135號2樓
      乙宙○ 住同上縣新莊市○○路416號4樓
      O○○ 住台灣省基隆市○○區○○路41號之2
      g○○ 原住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市○○路98號3樓
      乙玄○(即謝春隆)
          住台北市○○區○○路3段60巷12弄52號4
      乙黃○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莊市○○路100號3樓
      乙A○ 住同上縣三重市○○路○段113巷1弄14號2
      乙L○ 住同上
      乙B○ 住同上縣樹林市○○路632巷20號
      乙C○ 住同上縣新店市○○路35巷39號
      乙D○ 住同上縣蘆洲市○○路290巷1號4樓
      乙E○ 住台北市○○區○○路22巷16弄7號
      乙F○ 住同上區○○路○段250巷12弄1號2樓
      乙G○ 住同上巷18號4樓
      乙 H 住同上巷20號2樓
      乙I○ 住同上巷38號2樓
      乙J○ 住台灣省南投縣集集鎮田寮里古笨巷4之5
      乙K○ 住台北市○○區○○路3段190巷9弄4號2
      乙M○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598號
      乙N○ 住同上路596號
      乙O○ 住同上路602巷6號
      乙P○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136巷37弄1
      乙Q○ 住同上區○○路181巷9號2樓
      乙R○ 住同上區○○路○段242號3樓
      乙S○ 住同上號4樓
      乙T○ 住同上段236號
      乙U○ 住同上段250巷2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
六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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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