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103號
NTDM,91,交聲,103,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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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三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
投監理站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所為之處分(投監五字第裁六五─I00000000號
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 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又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 並計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依綠燈號誌通行,並未闖紅燈 ,而值勤員警係距紅綠燈約一、二百公尺之巷弄內,可能因視距而無法正確判斷 ,或誤判其自三民路紅燈左轉,而將錯就錯,逕以舉發,為此其拒絕簽收違規通 知單。原裁決處分顯有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三、經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十時四十六分許,駕駛車號H八-一七 八七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二林鎮○○○○○路口違規闖紅燈,由彰化縣警察 局二林分局執勤員警當場舉發「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一節,業據證人即執勤員警 盧介山於本院調查中結證屬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 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五張、及現場圖一張附卷可佐 證,依照片所示,該路段為直線,視距良好,應可清楚判斷,參酌舉發員警與受 處分人素不相識,亦無宿怨,茍無該違規情事,舉發員警當無濫行舉發之理。受 處分人前開所辯,委無可採。是受處分人於右揭時地駕駛小客車闖紅燈之事實, 足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南投監理站所據以援引首 揭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並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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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