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482號
NTDM,90,易,482,200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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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被   告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三一○
、一四四八、一七八二),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六號卷第六頁之債權憑證上連帶保證人欄所偽造之「午○○」署名壹枚沒收。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癸○○○辛○○有以下之犯罪行為:
(一)癸○○○辛○○係夫妻關係,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起,由癸○○○在 南投縣鹿谷鄉內湖村、廣興村、鹿谷村等地區,自任會首招募十一個互助會, 各會均採內標制,每會會款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其預定會期、開標日期及 會員人數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組次一、二、三、四、五、八因為九二一地 震而延後一期)。詎癸○○○辛○○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日止未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被 冒標會員黃漢榮等人之同意,推由癸○○○冒用其等名義,在標單上填寫其等 姓名及欲標會之利息後,再持之行使出示於在場參加投標之各會員(偽造之標 單均已丟棄不存在而未能扣案),因標息最高而得標,而向如附表二所載之其 他各活會會員詐稱係被冒名之會員得標,並向被冒標會員佯稱第三人得標之方 式,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約於開標後五日內繳清會款, 部分會款並由會員匯入辛○○帳戶內,總計冒標詐得金額一千三百九十三萬二 千八百五十元(冒標會款之時間及詐取其他活會會員會款之金額、計算方式, 均如附表二之一至之十一所載)。
(二)又因癸○○○辛○○以會養會,長期對外借貸、投資房地產、KTV、養鴿 業,負擔沈重,明知財務發生困難,已陷於無支付能力之狀況,竟仍承前概括 之犯意聯絡,利用南投縣鹿谷鄉鄉親對辛○○長期於南投縣教育界服務所累積 之情誼、信用關係,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止,除 由辛○○親為借款外,並推由癸○○○辛○○名義陸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詐借得款,計三百五十九萬元(被害人姓名、借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三所示 )。
(三)癸○○○另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利用午○○曾託其代領掛號信件,而得知 午○○印章所放置處所之便,竟承接上開(一)偽造文書之故意,在以辛○○ 為借款人,向李佳柔借款九十萬元之借用憑證上連帶保證人欄內偽簽「午○○



」之署名,並盜蓋「午○○」印章於其上,偽造後將該借用憑證交付予債權人 李佳柔,致生損害於午○○。
嗣經癸○○○突於九十年三月間宣布各互助會均停會,各互助會會員及債權人始 查知上情;而午○○於遭李佳柔催討債務時始知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及地○○、寅○○、丙○○、辰○、未○○ ○、巳○○、庚○、子○○、天○、宇○、亥○○、己○○、酉○○、李卯○、 壬○○、李林昭、乙○○、丑○○、戌○○、午○○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而被告辛○○矢口否認有何右揭詐 欺犯行,並辯稱:伊未參與招攬互助會,互助會均是由其配偶即癸○○○在處理 ,並未代為收取會款,其白天在上班,不清楚其配偶癸○○○在做什麼事,借用 證上「辛○○」之署名、「辛○○」之印文均是癸○○○所為,家中之財務均是 癸○○○在處理,伊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載之事實業經被告癸○○○自白在卷, 核與告訴人地○○、寅○○、丙○○、辰○、未○○○、巳○○、庚○、子○ ○、天○、宇○、亥○○、己○○、酉○○、李卯○、壬○○、李林昭、乙○ ○、丑○○、戌○○、午○○等人於南投縣調查站或偵查中或本院調查時指述 相符,復有互助會會員簿十一紙、借用憑證、匯款單、債權憑證等附卷可稽, 足證被告癸○○○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癸○○○於本院調查時已坦白供陳:伊因週轉不靈,始於八十八年一月起 冒用會員名義標取會款等語;又其陸續冒標至九十年一月,顯見其經濟情況並 未好轉;足證被告癸○○○於八十八年一月起,經濟狀況即已不佳,至九十年 一月間冒標次數頻繁,其財力並無明顯復甦機會,竟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止之期間內託辭向如附表三之債權人借貸,其事後果 又無力清償欠款,其於借款之始,已知其欠缺清償能力竟秘而不宣,猶率然向 他人舉債,而將風險轉由債權人承擔,被告癸○○○顯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 至明。
(三)被告辛○○雖辯稱伊未參與會務,不知被告癸○○○以其名義向他人借款之事 云云,經查:被告癸○○○辛○○均自承前開冒標所得款項之係用以買房子 、買土地、買車子、投資養鴿業、投資KTV、被別人倒會等途而用盡;而查 其位於鹿谷鄉○○段八二三、八三二、八三三(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登記辛 ○○為所有權人)、八三四(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登記辛○○為所有權人) 地號土地均係以被告辛○○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而被告癸○○○當時所經 營之雜貨店每月收入有限,卻能如此大肆投資;且被告癸○○○辛○○亦自 承冒標及借貸所得款項部分確用以支付置產利息,衡之常情,被告辛○○豈有 不知之理?況被告辛○○與被告癸○○○為夫妻之至親關係,且同住一處,就 附表二、三所示多筆之借款及冒標情事,亦難諉為不知。又告訴人地○○、丙 ○○、辰○、巳○○、未○○○、庚○、寅○○等均已明確指訴係由被告辛○ ○負責收取會款,且收取會款之帳戶亦為被告辛○○所有、設於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匯款單附卷可稽。告訴人張萬行、 申○○亦於本院證稱確係由被告辛○○向其等借款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綜上堪認被告癸○○○辛○○就右開(一)(二)之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辛○○前開辯解,不足採信。(四)綜上所陳,被告等所辯均有未洽,無足憑採。被告等冒用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名 義標取會金,對於遭冒標者及其他活會會員參與競標之權益,均足以生損害。 被告等明知已無清償能力,仍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債權人借款,亦足生損害於該 債人。又被告癸○○○未經午○○之同意,盜用其印章,偽造不實之債權憑證 ,並將該憑證交付予債權人李佳柔,致生損害於午○○。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等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偽造他人名義之標會單,如僅記載會員姓名及競標之利息數額,別無其他之記 載,若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依其記載之內容,辨識其文義,並不具備 私文書之形式至明,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紙上之文字,依習慣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又冒用他人名義在標會單上書寫姓名,祇為投 標會員身份之識別,而非表示簽名之意思,亦不生偽造署押之問題(以上見最高 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0五號判決)。核被告二人所為應依法論科如左: 1被告癸○○○
⑴偽以他人名義填載標息於標會單上標會,使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給付標 金;並向被冒標者佯稱係第三人得標,使該被冒標者陷於錯誤而給付標金,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又預見其無清償能力,竟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仍向他人借款週轉運用,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⑶被告癸○○○就前開⑴、⑵部分與被告辛○○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⑷又在未經告訴人午○○之同意或授權下,擅自盜用告訴人之印章,偽簽其名 義為連帶保證人,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債權憑證,並將之交付予不知情之債 權人李佳柔,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其偽造署名及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⑸其各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其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多次詐欺取財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近,各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罪,並均加重其 刑。又其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活會會員多人,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為想 像競合犯,仍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以行使偽造標會單之方法達 其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2被告辛○○部分:就前開⑴、⑵部分與被告癸○○○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犯罪名如前開被告癸○○○部分⑴、⑵所述。而其 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各為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詐欺罪,並均加重其刑。又其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活會會員多人, 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仍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以 行使偽造標會單之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 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論處。
3前開犯罪事實欄(三)所載被告癸○○○盜用告訴人午○○之印章、偽簽其署 名,偽造不實之債權憑證,並持以交付債權人李佳柔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 ,然此顯與前揭業經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 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4爰審酌被告等以召集互助會之名義,博取其他會員信任而依約繳交會金後,僅 因自己一時經濟週轉困難,竟利用此一信賴關係詐騙他人財物,尚且冒用會員 名義填載標息,無視於會首會員間在經濟上互助合作之初衷;且明知已無清償 能力竟秘而不宣,仍率然向他人舉債,造成受騙會員、債權人辛勤所得均付諸 東流;被告癸○○○又未經午○○之同意,偽造有損於午○○之債權憑證;被 告癸○○○為前開(一)、(二)犯罪之主導人物,被告辛○○僅居於次要地 位參與部分犯行,其等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其等犯罪手段、目的、動 機、所詐取金額高達一千餘萬元之危害程度、其二人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5另被告癸○○○所偽造之標會單(連同其上之簽名),既未扣案,且據被告癸 ○○○稱均已於得標後丟棄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被告癸○○ ○偽造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六號卷第六頁之債權憑 證中連帶保證人欄之「午○○」署名,應予宣告沒收。三、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等人對如附表四所示之債權詐欺財物,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其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明知財務發生困難,仍向如附表四 所示之債權人借款,顯有詐欺之犯行等為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 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 五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稽。五、訊據被告二人堅詞否認右揭詐欺犯行,經查:(一)公訴書所指與如附表四之紀錄尚有些許出入,說明如下:



1編號七部分:債權人丁○○之債權應為十萬元,公訴人誤載為二十萬元,此 事實業經丁○○之妻李卯○於本院陳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訊問筆錄)。
2編號十一部分:張癸卯之債權實為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未清償之會款,此事實 有告訴人庚○於本院調查時陳述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訊問筆錄 )。
3編號十四、十五部分:公訴人所指債權人「淑惠」、「炳正」之實際債權人 為其二人之母親陳曲
(二)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 人確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向債權人等借款,但查卷內事證,尚無相關事證足 證被告等人於借款之初有財務不良之狀況,而於借款之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核諸前開說明,被告等人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始行冒標之行為,故其等之財務 狀況應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始發生週轉不靈之情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等有何詐欺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之說明,原應為無罪之諭 知,但此部分檢察官認與前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有連續犯之一罪關係,故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周 玉 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組次│預 定 會 期 │開標時間 │會員人數│每 會│計算會息方式 │
│ │ │ │含會首 │金 額│ │
├──┼─────────┼─────┼────┼───┼───────┤
│ 一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每月一日下│二十八名│新台幣│內 標 │
│ │九十年五月一日。 │午七時。 │ │一萬元│ │
├──┼─────────┼─────┼────┼───┼───────┤
│ 二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每月二日下│三十名 │同上 │內 標 │
│ │至九十年六月二日。│午七時。 │ │ │ │
├──┼─────────┼─────┼────┼───┼───────┤
│ 三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每月五日下│二十六名│同上 │內 標 │
│ │至九十年七月五日。│午七時。 │ │ │ │
├──┼─────────┼─────┼────┼───┼───────┤
│ 四 │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每月十二日│二十八名│同上 │內 標 │
│ │至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七時。│ │ │ │
├──┼─────────┼─────┼────┼───┼───────┤
│ 五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每月十五日│二十七名│同上 │內 標 │
│ │日至九十年三月十五│下午七時。│ │ │ │
│ │日。 │ │ │ │ │
├──┼─────────┼─────┼────┼───┼───────┤
│ 六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每月十八日│二十七名│同上 │內 標 │
│ │起至九十年五月十八│下午七時。│ │ │ │
│ │日。 │ │ │ │ │
├──┼─────────┼─────┼────┼───┼───────┤
│ 七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每月二十五│二十六名│同上 │內 標 │
│ │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下午七時│ │ │ │
│ │十五日。 │。 │ │ │ │
├──┼─────────┼─────┼────┼───┼───────┤
│ 八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每月二十二│二十五名│同上 │內 標 │
│ │日至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七時│ │ │ │
│ │二日。 │。 │ │ │ │
├──┼─────────┼─────┼────┼───┼───────┤
│ 九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每月二十六│三十名 │同上 │內 標 │
│ │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七時│ │ │ │
│ │十六日。 │。 │ │ │ │
├──┼─────────┼─────┼────┼───┼───────┤
│ 十 │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每月十九日│二十三名│同上 │內 標 │
│ │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七時。│ │ │ │
│ │。 │ │ │ │ │




├──┼─────────┼─────┼────┼───┼───────┤
│十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每月十日下│二十四名│同上 │內 標 │
│ │至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午七時。 │ │ │ │
└──┴─────────┴─────┴────┴───┴───────┘
附表二之一(第一組合會:880101至900501):┌──┬────┬────┬────┬───┬────┬────────┐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得標會次│會息 │自行得標│被告詐欺 │
│ │ │ │ │ │或被冒標│所得金額 │
├──┼────┼────┼────┼───┼────┼────────┤
│一 │李映雪 │會首不參│ │ │ │ │
│ │本案被告│予競標 │ │ │ │ │
├──┼────┼────┼────┼───┼────┼────────┤
│二 │林良子 │88.02.01│第二會 │ │自行得標│ │
├──┼────┼────┼────┼───┼────┼────────┤
│三 │林阿雲 │88.03.01│第三會 │2000元│被冒標 │(28-3+1)×8000│
│ │ │ │ │ │ │=208000元 │
├──┼────┼────┼────┼───┼────┼────────┤
│四 │申○○ │88.04.01│第四會 │2300元│被冒標 │(28-4+2)×7700│
│ │ │ │ │ │ │=200200元 │
├──┼────┼────┼────┼───┼────┼────────┤
│五 │劉素珠 │88.05.01│第五會 │2400元│被冒標 │(28-5+3)×7600│
│ │ │ │ │ │ │=197600元 │
├──┼────┼────┼────┼───┼────┼────────┤
│六 │蕭筆踏 │88.06.01│第六會 │ │自行得標│ │
├──┼────┼────┼────┼───┼────┼────────┤
│七 │張日席 │88.07.01│第七會 │ │自行得標│ │
├──┼────┼────┼────┼───┼────┼────────┤
│八 │莊寶月 │88.08.01│第八會 │ │自行得標│ │
├──┼────┼────┼────┼───┼────┼────────┤
│九 │劉月嬌 │88.09.01│第九會 │2400元│被冒標 │(28-9+4)×7600│
│ │ │ │ │ │ │=174800元 │
├──┼────┼────┼────┼───┼────┼────────┤
│十 │蔡淑婚 │88.11.01│第十會 │ │自行得標│ │
├──┼────┼────┼────┼───┼────┼────────┤
│十一│秀玲 │88.12.01│第十一會│1800元│被冒標 │(28-11+5)×810│
│ │ │ │ │ │ │0=178200元 │
├──┼────┼────┼────┼───┼────┼────────┤
│十二│蘭桂 │89.01.01│第十二會│ │自行得標│ │
├──┼────┼────┼────┼───┼────┼────────┤
│十三│戌○○ │89.02.01│第十三會│ │自行得標│ │




├──┼────┼────┼────┼───┼────┼────────┤
│十四│王招 │89.03.01│第十四會│2000元│被冒標 │(28-14+6)×800│
│ │ │ │ │ │ │0=160000元 │
├──┼────┼────┼────┼───┼────┼────────┤
│十五│張怡倩 │89.04.01│第十五會│ │自行得標│ │
├──┼────┼────┼────┼───┼────┼────────┤
│十六│陳來好 │89.05.01│第十六會│1700元│被冒標 │(28-16+7)×830│
│ │ │ │ │ │ │0=157700元 │
├──┼────┼────┼────┼───┼────┼────────┤
│十七│林龍泉 │89.06.01│第十七會│1700元│被冒標 │(28-17+8)×830│
│ │ │ │ │ │ │0=157700元 │
├──┼────┼────┼────┼───┼────┼────────┤
│十八│謝翠園 │89.07.01│第十八會│1600元│被冒標 │(28-18+9)×840│
│ │ │ │ │ │ │0=159600元 │
├──┼────┼────┼────┼───┼────┼────────┤
│十九│吳錦都 │89.08.01│第十九會│ │自行得標│ │
├──┼────┼────┼────┼───┼────┼────────┤
│二十│張秀摘 │89.09.01│第二十會│1700元│被冒標 │(28-20+10)×83│
│ │ │ │ │ │ │00=149400元 │
├──┼────┼────┼────┼───┼────┼────────┤
│二一│吳水盛 │89.10.01│第二一會│ │自行得標│ │
├──┼────┼────┼────┼───┼────┼────────┤
│二二│蕭淑蕾 │89.11.01│第二二會│ │自行得標│ │
├──┼────┼────┼────┼───┼────┼────────┤
│二三│阿香 │89.12.01│第二三會│ │自行得標│ │
├──┼────┼────┼────┼───┼────┼────────┤
│二四│張明芳 │90.01.01│第二四會│ │自行得標│ │
├──┼────┼────┼────┼───┼────┼────────┤
│二五│張癸卬 │90.02.01│第二五會│ │自行得標│ │
└──┴────┴────┴────┴───┴────┴────────┘
註:會員張玉花、張獻能、辰○等三人尚未得標。 詐欺所得金額計為:0000000元。
附表二之二(第二組合會:871202至900602):┌──┬────┬────┬────┬───┬────┬────────┐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得標會次│會息 │自行得標│被告詐欺 │
│ │ │ │ │ │或被冒標│所得金額 │
├──┼────┼────┼────┼───┼────┼────────┤
│一 │李映雪 │會首不參│ │ │ │ │
│ │本案被告│予競標 │ │ │ │ │
├──┼────┼────┼────┼───┼────┼────────┤




│二 │林正義 │88.01.02│第二會 │1800元│被冒標 │(30-2+1)×8200│
│ │ │ │ │ │ │=237800元 │
├──┼────┼────┼────┼───┼────┼────────┤
│三 │李榮富 │88.02.02│第三會 │ │自行得標│ │
├──┼────┼────┼────┼───┼────┼────────┤
│四 │林雅情 │88.03.02│第四會 │1850元│被冒標 │(30-4+2)×8150│
│ │ │ │ │ │ │=228200元 │
├──┼────┼────┼────┼───┼────┼────────┤
│五 │酉○○ │88.04.02│第五會 │2200元│被冒標 │(30-5+3)×7800│
│ │ │ │ │ │ │=218400元 │
├──┼────┼────┼────┼───┼────┼────────┤
│六 │丑○○ │88.05.02│第六會 │2000元│被冒標 │(30-6+4)×8000│
│ │ │ │ │ │ │=224000元 │
├──┼────┼────┼────┼───┼────┼────────┤
│七 │辜照 │88.06.02│第七會 │ │自行得標│ │
├──┼────┼────┼────┼───┼────┼────────┤
│八 │黃漢榮 │88.07.02│第八會 │1850元│被冒標 │(30-8+5)×8150│
│ │ │ │ │ │ │=220050元 │
├──┼────┼────┼────┼───┼────┼────────┤
│九 │何珠 │88.08.02│第九會 │ │自行得標│ │
├──┼────┼────┼────┼───┼────┼────────┤
│十 │張景華 │88.09.02│第十會 │ │自行得標│ │
├──┼────┼────┼────┼───┼────┼────────┤
│十一│戌○○ │88.11.02│第十一會│ │自行得標│ │
├──┼────┼────┼────┼───┼────┼────────┤
│十二│地○○ │88.12.02│第十二會│ │自行得標│ │
├──┼────┼────┼────┼───┼────┼────────┤
│十三│張清栗 │89.01.02│第十三會│1800元│被冒標 │(30-13+6)×820│
│ │ │ │ │ │ │0=188600元 │
├──┼────┼────┼────┼───┼────┼────────┤
│十四│壬○○ │89.02.02│第十四會│1950元│被冒標 │(30-14+7)×805│
│ │ │ │ │ │ │0=185150元 │
├──┼────┼────┼────┼───┼────┼────────┤
│十五│張秀摘 │89.03.02│第十五會│ │自行得標│ │
├──┼────┼────┼────┼───┼────┼────────┤
│十六│范麗娟 │89.04.02│第十六會│1500元│被冒標 │(30-16+8)×850│
│ │ │ │ │ │ │0=187000元 │
├──┼────┼────┼────┼───┼────┼────────┤
│十七│張景卉 │89.05.02│第十七會│1500元│被冒標 │(30-17+9)×850│
│ │ │ │ │ │ │0=187000元 │




├──┼────┼────┼────┼───┼────┼────────┤
│十八│張景在 │89.06.02│第十八會│1500元│被冒標 │(30-18+10)×85│
│ │ │ ││ │ │00=187000元 │
├──┼────┼────┼────┼───┼────┼────────┤
│十九│張惠君 │89.07.02│第十九會│1500元│被冒標 │(30-19+11)×85│
│ │ │ │ │ │ │00=187000元 │
├──┼────┼────┼────┼───┼────┼────────┤
│二十│溫明倫 │89.08.02│第二十會│ │自行得標│ │
├──┼────┼────┼────┼───┼────┼────────┤
│二一│黃英美 │89.09.02│第二一會│ │自行得標│ │
├──┼────┼────┼────┼───┼────┼────────┤
│二二│張玉亭 │89.10.02│第二二會│1600元│被冒標 │(30-22+12)×84│
│ │ │ │ │ │ │00=168000元 │
├──┼────┼────┼────┼───┼────┼────────┤
│二三│許錦郁 │89.11.02│第二三會│ │自行得標│ │
├──┼────┼────┼────┼───┼────┼────────┤
│二四│張玉花 │89.12.02│第二四會│ │自行得標│ │
├──┼────┼────┼────┼───┼────┼────────┤
│二五│秀玲 │90.01.02│第二五會│ │自行得標│ │
├──┼────┼────┼────┼───┼────┼────────┤
│二六│美雲 │90.02.02│第二六會│ │自行得標│ │
└──┴────┴────┴────┴───┴────┴────────┘
註:會員辰○、張定邦、蕭登仕、黃登自等四人均尚未得標。 詐欺所得金額計為:0000000元。
附表二之三(第三組合會:880505至900705):┌──┬────┬────┬────┬───┬────┬────────┐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得標會次│會息 │自行得標│被告詐欺 │
│ │ │ │ │ │或被冒標│所得金額 │
├──┼────┼────┼────┼───┼────┼────────┤
│一 │李映雪 │會首不參│ │ │ │ │
│ │本案被告│予競標 │ │ │ │ │
├──┼────┼────┼────┼───┼────┼────────┤
│二 │李愛梅 │88.06.05│第二會 │ │自行得標│ │
├──┼────┼────┼────┼───┼────┼────────┤
│三 │林詩烈 │88.07.05│第三會 │ │自行得標│ │
├──┼────┼────┼────┼───┼────┼────────┤
│四 │林雅情 │88.08.05│第四會 │1800元│被冒標 │(26-4+1)×8200│
│ │ │ │ │ │ │=188600元 │
├──┼────┼────┼────┼───┼────┼────────┤
│五 │林妙珍 │88.09.05│第五會 │2100元│被冒標 │(26-5+2)×7900│




│ │ │ │ │ │ │=181700元 │
├──┼────┼────┼────┼───┼────┼────────┤
│六 │林世明 │88.11.05│第六會 │ │自行得標│ │
├──┼────┼────┼────┼───┼────┼────────┤
│七 │李林昭 │88.12.05│第七會 │1600元│被冒標 │(26-7+3)×8400│
│ │ │ │ │ │ │=184800元 │
├──┼────┼────┼────┼───┼────┼────────┤
│八 │蕭秀格 │89.01.05│第八會 │ │自行得標│ │
├──┼────┼────┼────┼───┼────┼────────┤
│九 │丑○○ │89.02.05│第九會 │1700元│被冒標 │(26-9+4)×8300│
│ │ │ │ │ │ │=174300元 │
├──┼────┼────┼────┼───┼────┼────────┤
│十 │黃清昭 │89.03.05│第十會 │ │自行得標│ │
├──┼────┼────┼────┼───┼────┼────────┤
│十一│蕭崑銅 │89.04.05│第十一會│ │自行得標│ │
├──┼────┼────┼────┼───┼────┼────────┤
│十二│林啟哲 │89.05.05│第十二會│1700元│被冒標 │(26-12+5)×830│
│ │ │ │ │ │ │0=157700元 │
├──┼────┼────┼────┼───┼────┼────────┤
│十三│陳嬌提 │89.06.05│第十三會│ │自行得標│ │
├──┼────┼────┼────┼───┼────┼────────┤
│十四│辜惠萍 │89.07.05│第十四會│1500元│被冒標 │(26-14+6)×850│
│ │ │ │ │ │ │0=153000元 │
├──┼────┼────┼────┼───┼────┼────────┤
│十五│黃如萍 │89.08.05│第十五會│1500元│被冒標 │(26-15+7)×850│
│ │ │ │ │ │ │0=153000元 │
├──┼────┼────┼────┼───┼────┼────────┤
│十六│阿招 │89.09.05│第十六會│1600元│被冒標 │(26-16+8)×840│
│ │ │ │ │ │ │0=151200元 │
├──┼────┼────┼────┼───┼────┼────────┤
│十七│張月香 │89.10.05│第十七會│1600元│被冒標 │(26-17+9)×840│
│ │ │ │ │ │ │0=151200元 │
├──┼────┼────┼────┼───┼────┼────────┤
│十八│丙○○ │89.11.05│第十八會│1500元│被冒標 │(26-18+10)×85│
│ │ │ │ │ │ │00=153000元 │
├──┼────┼────┼────┼───┼────┼────────┤
│十九│宇○ │89.12.05│第十九會│1700元│被冒標 │(26-19+11)×83│
│ │ │ │ │ │ │00=149400元 │
├──┼────┼────┼────┼───┼────┼────────┤
│二十│李聖將 │90.01.05│第二十會│2000元│被冒標 │(26-20+12)×80│




│ │ │ │ │ │ │00=144000元 │
├──┼────┼────┼────┼───┼────┼────────┤
│二一│酉○○ │90.02.05│第二一會│ │自行得標│ │
└──┴────┴────┴────┴───┴────┴────────┘
註:會員張孟宗、張燕梧、何珠、阿里、卓採雲等五人均尚未得標。 詐欺金額計為:0000000元。
附表二之四(第四組合會:880312至900712):┌──┬────┬────┬────┬───┬────┬────────┐
│編號│會員姓名│得標日期│得標會次│會息 │自行得標│被告詐欺 │
│ │ │ │ │ │或被冒標│所得金額 │
├──┼────┼────┼────┼───┼────┼────────┤
│一 │李映雪 │會首不參│ │ │ │ │
│ │本案被告│予競標 │ │ │ │ │
├──┼────┼────┼────┼───┼────┼────────┤
│二 │柯雲 │88.04.12│第二會 │ │自行得標│ │
├──┼────┼────┼────┼───┼────┼────────┤
│三 │蕭筆踏 │88.05.12│第三會 │ │自行得標│ │
├──┼────┼────┼────┼───┼────┼────────┤
│四 │蘭桂 │88.06.12│第四會 │ │自行得標│ │
├──┼────┼────┼────┼───┼────┼────────┤
│五 │林正義 │88.07.12│第五會 │1600元│被冒標 │(28-5+1)×8400│
│ │ │ │ │ │ │=201600元 │
├──┼────┼────┼────┼───┼────┼────────┤
│六 │李梅香 │88.08.12│第六會 │ │自行得標│ │
├──┼────┼────┼────┼───┼────┼────────┤
│七 │陳秀茹 │88.09.12│第七會 │ │自行得標│ │
├──┼────┼────┼────┼───┼────┼────────┤
│八 │蕭崑銅 │88.11.12│第八會 │ │自行得標│ │
├──┼────┼────┼────┼───┼────┼────────┤
│九 │蔡足 │88.12.12│第九會 │1700元│被冒標 │(28-9+2)×8300│
│ │ │ │ │ │ │=174300元 │
├──┼────┼────┼────┼───┼────┼────────┤
│十 │陳藝 │89.01.12│第十會 │1700元│被冒標 │(28-10+3)×830│
│ │ │ │ │ │ │0=174300元 │
├──┼────┼────┼────┼───┼────┼────────┤
│十一│蕭秀格 │89.02.12│第十一會│ │自行得標│ │
├──┼────┼────┼────┼───┼────┼────────┤
│十二│蕭百峰 │89.03.12│第十二會│ │自行得標│ │
├──┼────┼────┼────┼───┼────┼────────┤
│十三│溫明芳 │89.04.12│第十三會│1500元│被冒標 │(28-13+4)×850│




│ │ │ │ │ │ │0=246500元 │
├──┼────┼────┼────┼───┼────┼────────┤
│十四│邱春鳳 │89.05.12│第十四會│ │自行得標│ │
│ │ │ │ │ │ │ │
├──┼────┼────┼────┼───┼────┼────────┤
│十五│陳曲 │89.06.12│第十五會│1500元│被冒標 │(28-15+5)×850│
│ │ │ │ │ │ │0=153000元 │
├──┼────┼────┼────┼───┼────┼────────┤
│十六│戌○○ │89.07.12│第十六會│ │自行得標│ │
├──┼────┼────┼────┼───┼────┼────────┤
│十七│林啟哲 │89.08.12│第十七會│1500元│被冒標 │(28-17+6)×850│
│ │ │ │ │ │ │0=144500元 │
├──┼────┼────┼────┼───┼────┼────────┤
│十八│秀玲 │89.09.12│第十八會│1650元│被冒標 │(28-18+7)×835│
│ │ │ │ │ │ │0=141950元 │
├──┼────┼────┼────┼───┼────┼────────┤
│十九│甲○○ │89.10.12│第十九會│1700元│被冒標 │(28-19+8)×830│
│ │ │ │ │ │ │0=141100元 │
├──┼────┼────┼────┼───┼────┼────────┤
│二十│陳首智 │89.11.12│第二十會│1850元│被冒標 │(28-20+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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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