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發函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該函業於民國97年1月4日送達 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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