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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7年度,33號
SSEV,97,新小,33,200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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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月2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楊尚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尚穎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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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