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郭正昭
訴訟代理人 黃姿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80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劃、客戶授受信、保證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表 、餘額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