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6年度,802號
GSEV,96,岡簡,802,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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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郭正昭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80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 月31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劃、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 詢單、餘額查詢單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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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