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32號
原 告 戊○○
丁○○
號
甲○○
乙○○
丙○○
兼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審理中以言詞命原告於該
次庭期後1 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一之資料到院,原告迄今逾1 個
月均未補正到院,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江宏富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到院。
二、補正其餘法定繼承人江聽、江昇貴、江顯貴、江美雅、江美
梅、江美祝、江清珠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