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琇慧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5日下午2時13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
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代 理 人 陳琇慧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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