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6年度,457號
CYEV,96,嘉小調,457,200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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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吳木成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7號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
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吳木成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捌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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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