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吳木成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7號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
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代 理 人 吳木成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捌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