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非訟 事件法第66條規定,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 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以取回擔 保假扣押執行之提存物,惟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公示 送達等語。惟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非屬 本院轄區,並有經濟部公司執照一紙為證。且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住所亦變更為台中市南屯區,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自有誤會,爰將本事件移轉予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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