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9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450 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22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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