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1號
原 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同上址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93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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