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秩字,97年度,2號
PDEM,97,斗秩,2,200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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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 ○
     甲 ○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2
月25日北警分偵字第09600221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乙○○甲○○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乙○○甲○○因不滿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對於種植 馬拉巴栗樹之農民,在柯羅莎颱風期間所受風災損害補償之 認定標準不熟悉,而遲未能辦理補償,於96年11月15日上午 9時許,與由農民組成之自救會用員約1百多人,前往彰化縣 溪州鄉○○路○段560號溪州鄉公所前抗議。於該日10時許, 經警方制止時,見農民自備之雞蛋 1箱打翻在地,被移送人 乙○○甲○○竟分別檢拾雞蛋向該公所大門丟擲洩憤,而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不諱,核與關係人曾 金來、鍾武洲於警訊供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相片10張 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簡易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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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